1. 法治总论
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
1.1. 法律的含义及其历史发展
1.1.1. 法律的含义
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创制、修改、废止)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并不是唯一的手段)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律的特征:
(1)国家意志性: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国家强制性: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
(3)普遍性: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4)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
(5)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3.法律规则的分类:
(1)内容规定不同: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2)内容确定性不同: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3)限定程度不同: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4.法的渊源:
(1)正式渊源: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的资料;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
(2)非正式渊源: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的资料;如公共政策、乡规民俗
1.1.2. 法律的历史发展
1.奴隶制法律:最极端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维护奴隶主阶级的专政
2.封建制法律:封建地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不完全占有作为生产劳动者的农奴或农民;实行封建等级制度,维护专制皇权
3.资本主义法律:自由、民主、平等等价值原则是形式上的,归根结底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根本利益
4.社会主义法律:以公有制为经济基础,是新型的法律制度
【特别提醒】除外社会主义法律,其余都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剥削阶级法律
1.2.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及运行
1.2.1.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律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保障。
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确认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刑法》最新修正案: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2.2.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等环节。
法律制定
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
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有权制定法规
法律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
法律运行的重要环节
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各级政府中具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公安局等)
法律适用
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仅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司法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合理、及时
司法原则主要有:司法公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等。
法律遵守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或权利以及履行职责或义务的活动
守法的主体具有广泛性,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守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
2. 全面依法治国
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1. 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
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并将其确立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根本遵循。
2.1.1.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和意义
形成过程(了解)
习近平法治思想始于十八大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两个“相结合”的成果(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
全过程人民民主
全过程:全链条(选举、协商、管理、监督、决策)、全方位(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全覆盖(涵盖国家各项事业各项工作)
意义
为建设法治中国指明了前进方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
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生命力和优越性,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发展
2.1.2.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十一个坚持”: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坚持在法制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2.2.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2.2.1. 为什么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1.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历史的必然结论。
2.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
3.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的必然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2.2.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遵循的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2.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2.3.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
1.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前提、基础)
2.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重点)
3.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重要保障)
4.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重要依托)
5.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本质要求和重要内容)
2.3.2. 法治建设
1.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
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点
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
2.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
(1)科学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立法是法治的龙头环节
(2)严格执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3)公正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4)全民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
3. 宪法
3.1. 我国宪法的形成和发展
3.1.1. 我国宪法的形成
我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
宪法性纲领:《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宪法性文件:《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特别提醒】政协是组织,而不是国家机关
四部宪法:
1954年宪法(第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 会议通过)
1975年宪法(第四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 会议通过)
1978年宪法(第五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 会议通过)
1982年宪法(第五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 会议通过)
3.1.2. 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后经过5次修正)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3.2. 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及基本原则
3.2.1. *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国家基本制度:(总纲)
(1)国体/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2)政体/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选举制度: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平等;普遍
①县、乡/镇两级的人大代表采用直接选举
②市级及以上的人大代表采用间接选举
③平等原则:一人一票、同票同权、反对特权;如城乡同比例
④普遍原则: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4)政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5)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居委会、村委会
(6)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人大和政府
(7)特别行政区制度:高度自治权和全面管治权的统一
(8)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知识小结:
(1)法的正式渊源 主要 是制定法,但习惯法和判例法也是正式渊源,但是风俗习惯、某一判例、某地政策等属于非正式渊源
(2)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央军委、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叫做 法规 ;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叫做 规章 ; 条例 是权力或行政机关针对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 法规性 公文
(3)确定性规则是本法律直接解决问题;委任性规则是本法律不能解决但告知你该找哪个国家机关解决;准用性规则是指本法律不能解决但告知你找哪个法律解决
(4)司法局属于行政机关;公安局的 侦查 工作具有 司法 性质
(5)我国的领土面积还是按照960万平方公里,一切以官方通知为准——“中国政府网_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的“国情”专题
(6)国徽上有五星、天安门、 谷穗 和齿轮
(7)法律实施 主要 包括执法、司法、守法, 不包括 立法/法律制定/法律确立
(8)宪法就是专指四部宪法,宪法典则包括宪法和宪法性文件(如立法法等)
国家机构:
权力机关
各级人大
各级人大常委会
行政机关
各级政府
司法机关
各级法院(审判机关)
各级检察院(监督机关)
监察机关
各级监察委员会
军事机关
中央军委、参谋部等
民族自治机关
人大
政府
国家主席
国家元首
(1)全国最高的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
【特别提醒】常委会只能任免各机构副职及以下官员
<01> 修改宪法
<02> 监督宪法的实施
<03>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04>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06>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07> 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08>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09>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0>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1>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2>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3>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14>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5>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6>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2)全国最高的行政机关: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
实行首长负责制,即国务院整体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决定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3)全国最高的军事机关:中央军委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4)国家主席:
任免国务院官员,公布法律,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3.2.2.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党的领导原则。
2.人民当家作主原则。
3.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4.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3.3. 我国宪法的地位
1.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2.我国宪法是国家各项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3.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
4.宪法是实现国家认同、凝聚社会共识、促进个人发展的基本准则,是维系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凝聚力的根本纽带。
3.4. 宪法的实施与监督
3.4.1. 加强宪法的实施
坚持依法立法、坚持依宪执政、坚持严格执法
3.4.2. 完善宪法的监督
1.健全人大工作机制。
2.健全宪法解释机制。
3.健全备案审查机制。
4.健全合宪性审查机制。
4. 法治素养
4.1. 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
4.1.1. 法治思维及其内涵
1.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
2.基本内容:
法治思维:法律至上、权力制约(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往往导致绝对的腐败。)、公平正义(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权利保障、程序正当
4.2. 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4.2.1.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1.法律权利是指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障的法律手段。
2.法律义务是指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社会责任,是保证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从事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既是权力又是义务
3.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不可分割,相互依存
4.2.2.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政治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达权、民主管理权、监督权(申诉、控告、检举)
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①宗教信仰自由不属于政治自由
②宗教信仰自由包括是否信仰、信仰何种宗教、参加宗教活动、举行或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等
③宗教与邪教有本质区别
人身权利
生命健康权:最基本、最原始;不可非法剥夺
人身自由权: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等行为侵犯
人格尊严权: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住宅安全权:住宅不受侵犯权
通信自由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私密
财产权利:私有财产权、继承权
社会经济权利
劳动权(既是权力又是义务); 休息权;社会保障权;物质帮助权(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
文化教育权利
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受教育权(既是权力又是义务)
【特别提醒】既是权力又是义务:劳动权、受教育权
4.2.3.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5. 国防军队法
5.1. 国防法
5.1.1. 国防法规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1.国防法规是国家统治阶级在国防领域里的意志体现,是国家政权运作的重要保障和工具,是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防永远是外交最坚实的后盾。尊严只在剑锋之上,真理只在大炮射程之内。
2.特点:
(1)调整对象的军事性。
(2)公开程度的有限性。
(3)司法适用的优先性。
(4)处罚措施的严厉性。
5.1.2. 主要的国防法规
法律 | 施行日期 | 意义及地位 |
---|---|---|
《国防法》 | 1997年3月14日 2021年1月1日(新版) |
在国防法规体系中占有统帅地位并起着核心作用 |
《兵役法》 | 1955年 2021年10月1日(新版) |
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
《国防动员法》 | 2010年 | 填补了国防动员立法的空白,提高了国家平战转换能力 |
《国防教育法》 | 2001年4月28日 |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
《反分裂国家法》 | 2005年3月14日 | 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促进祖国和平统一 |
5.2. 军队安全保密
5.2.1. 军事秘密的定义:
军事秘密是关系国家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密工作是军队建设经常性、基础性的工作,是巩固战斗力、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
5.2.2. 军事秘密的密级划分
绝密:最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由军级以上单位确定
机密:是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造成严重的损害;由师级以上单位确定
秘密:是一般的军事秘密,泄露会在偶成损害;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编制:军、师、旅、团、营、连、排、班
5.2.3. 军事保密的相关法规
中央军委制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 军队文职人员制度 ### 军队文职的制度建立建立标志: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主管机关:中央军委和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工作部
2005年首次颁布,最新版本为2022年
5.2.4. 岗位设置
(1)管理岗位由高到低分位七个等级即部级副职、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去掉科员、办事员 七个等级);文员等级由高到低设一级文员至十二级文员。
(2)专业技术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
(3)专业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由高到低分为五个等级;普通工岗位文职人员不分等级。
5.2.5. 招考制度
(1)年龄:首次聘用的最高年龄
军队文职局级副职、二级文员以上岗位,以及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的,50 周岁。
军队文职处级正职至军队文职科级正职、三级文员至八级文员、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以及专业技能二级以上岗位的,45 周岁。
军队文职科级副职、九级文员至十二级文员、专业技术十一级至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以及专业技能三级以下和普通工岗位的,35 周岁。
(2)学历:专业技术岗位一般要求为本科及以上学历
首次聘用:本科学历为13级,硕士学历为12级,博士学历为11级
(3)文职人员实行委任制(管理岗)和聘用制相结合的任用方式。
5.2.6. 培训
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专业培训和任务培训,文职应当接受军事职业教育
(1)初任培训:新招录聘用的人员;适应岗位必备的军政素质和基本业务能力
(2)晋升培训:拟晋升岗位职务层级的人员;提高其政治能力、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
(3)岗位培训: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进行;提高其履行职责能力
5.2.7. 考核
(1)年度考核: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2)聘期考核和专项考核: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特别提醒】年度考核只影响晋升;聘期考核会影响去留
5.2.8. 管理
(1)出境制度: 文职人员因私出境,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2)回避制度:文职人员招录聘用、考核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3)涉密岗位管理规定:涉密岗位文职人员不得因私出国(境)。
【特别提醒】
①文职人员没有军籍,所以不属于军人
②文职人员属于聘用制,也不属于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③文职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享受部分军人待遇
5.2.9. 小结
(1)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相同的职能,比如都能制定法律(国家主席宣布)、都能任免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都能监督宪法的实施,但是要注意以下不同:
全国人大可以修改宪法,但是常委会只能解释宪法;
全国人大有权任免国家机关的最高领导人,但是常委会只能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法、最高检的副职及以下人员;
全国人大决定战争还是和平(国家主席宣布),常委会可以决定特赦(国家主席宣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
(3)人民检察院属于司法机关,主要进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检察是否有违法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监察委员会主要是进行反腐败工作
(5)反贪局原属检察院,现属于监察委员会
(6)《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于2005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颁布,2022年最新修订
(7)文职人员条例规定:管理岗分为七个等级(查询方法:中国政府网-搜索)
(8)文职人员没有军籍、不是现役军人,也不是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人员